消防车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消防车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环境保护法新规公开征求意见热点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4:39 阅读: 来源:消防车厂家

(原标题:《环境保护法》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生产者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日前,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 个配套文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用更加规范、严格、明确的配套措施,保障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记者采访发现,这些细则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诸多市民对此反响积极,希望新规定能执行到位。

新规解读——

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日计罚

从这4个配套细则来看,“按日计罚”备受关注。新《环境保护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其中最严格的一项条款就是“按日计罚”。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标志着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时代结束。

“按日计罚”究竟要怎么罚?《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则从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处罚次数等各个方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提出,按日计罚期限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限产停产

超标超总量企业可限停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据了解,《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限产包括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包括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关闭则包括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信息公开

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除按日计罚之外,信息公开被视为新环保法的另一大亮点。

环保部此次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

《办法》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将被依法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具体包括:在当地主要媒体通报;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建议有关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记者采访——

市民反响积极盼执行到位

“项目未建,环保先行的思想要深入人心。”随着4个配套文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诸多玉林城区市民认为,这有利于环保设施齐全、制度完善企业能与一些环保意识淡薄、排放管理不善引起的环保成本较低的新建企业处在同一竞争平台去参与市场竞争,更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希望新政策出台后,企业能够通过环保改进而达标,而不是简单的惩罚,对于依旧不改正、故意拖延实施或明知故犯等的企业应该采取强硬的惩治措施。”不少市民如是告诉记者。(记者 刘理桂 实习生 黎雯)

沈阳肤康皮肤病医院

南宁首大白癜风医院

北京嘉佩乐医院

成都爱迪眼科医院